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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一)审查的内容
  1、对事实的审查。
  2、对主体的审查。
  (1)执法主体存在的组织法依据;(2)执法主体的权限依据。
  3、对权限的审查。
  (1)是否越权的审查。
  ①无权限的越权;②有权限的越权;③内容上的越权。
  (2)是否滥用行政职权的审查。
  4、对依据的审查。
  如果经行政复议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规范性质错误、适用无效规范、越权适用规范、规避应适用规范、适用规范条款错误、适用规范对象错误,则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适用依据错误。
  5、对程序的审查。
  如果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步骤违法、顺序违法、不遵守法定时限或者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则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6、适当性审查。
  (二)审理期限
  1、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根据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行政复议期间专门事项鉴定所用时间以及现场勘验所用时间均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三)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四)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五)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1、复议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提示: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不可以撤回。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证据的收集。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行政复议人员在审理期限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