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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的收入。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②会计:主营业务收入
  2.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
  ②会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
  ②会 计: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
  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股权成本
  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营业税
  ②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财务费用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增: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如下:
  (1)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符合本公告*9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9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营业税(不动产)、增值税(有形动产)
  ②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增值税
  ②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知识链接】
  ①流转税:增值税
  ②会计:营业外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