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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2014年教材章节讲解,总结归纳知识点、找出“题眼”,即常考点;结合具体典型例题讲解,揭示考试的出题思路;培养应试思维,训练应试能力。我一直琢磨,题眼是什么,现在对法律,真的摸不到边,不踏实。
  只能一步步的看,学习大不了是反复的重复,直到条件反射。不要怕,拼死一搏,人生难得几回搏,这将是我最美好的回忆。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公益性。如治安管理权、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等。
  (2)优益性。这是由行政职权的公益性决定的。为了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往往要赋予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包括职务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
  为了让您更好的理解行政优益权,以下讲解请您认真查阅:
  行政优益权本身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具有密切联系,是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它可以被行政主体抛弃,而任何行政职权不能被抛弃,否则属于违法失职。
  提示:
  ①行政优先权,如: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先行扣留、即时强制等。行政优先权的行使要求:
  A.必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
  B.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
  C.要有法律依据。
  ②受益权体现的是行政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3)支配性。
  (4)不可自由处分性。不可自由处分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①不得随意转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一般不得随意转移。只有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职权才能转移;
  ②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也就是行政职责履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