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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规定
  【本节易考点】
  (1)征税范围的规定;
  (2)全额计税与差额计税的具体运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一、税目与税率(了解)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不动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注意问题:
  (1)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3)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视为销售不动产。
  (4)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
  销售位于境内的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它既包括专门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开发公司等;也包括一次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如行政事业单位销售自有房产。
  三、计税依据(掌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特殊规定: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