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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4·简答题】(2010年)个体工商户甲在某集贸市场从事服装经营。2009年1月,甲以生意清淡经营亏损为由,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税务所责令其限期申报,但甲逾期仍不申报。随后,税务所核定其应缴纳税款1000元,限其于15日内缴清税款。甲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并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1500元的一批服装。扣押后甲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遂将服装以1000元的价格委托某商店销售,用以抵缴税款。
  问题:
  (1)根据税法规定,应如何处理甲的行为?
  (2)分析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何不妥。
  『正确答案』
  (1)甲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甲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申报,逾期仍未申报,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构成了偷税,税务机关应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税务所执法行为的不妥之处在于:
  ①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所未经批准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做法不妥。
  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有申诉、抗辩权,税务所未听其申诉,做法不妥。
  ③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所核定甲某的应纳税款为1000元,而扣押了甲某价值1500元的一批服装,扣押货物的价值超过了应纳税款的价值,该做法不妥。
  ④所扣押的商品未依法拍卖或变卖,而自行委托商店销售,做法不妥。
  【本节课后简答分析题】某县地税局2012年2月处理了以下涉税问题,请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征管相关规定:
  1.因本局原因,致使纳税人2011年未缴税款1万元,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并加收1千元滞纳金及2千元罚款;
  2.某纳税人发现其于2009年8月多缴税款5千元,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该局以超过3年为由给予拒绝;
  3.某纳税人与该局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拒不缴纳税款,也不申请复议,该局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某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决定给予500元处罚;
  5.某纳税人擅自销毁账本,凭证,致使税款少缴1万元,相应的滞纳金为1千元,该局决定按规定追缴该纳税人少缴税款1万元,滞纳金1千元,罚款5万5千元的处罚。
  『正确答案』
  *9项处理不符合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未缴或者少缴税款;3年内;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也不得罚款;
  第二项处理不符合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例结算税款是2009年8月,到2012年8月尚未超过3年,故应该依法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利息;
  第三项,税局的处理是正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项,税局的处理是正确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例的处罚在规定范围内;
  第五项,税局的处理是不正确的,纳税人擅自销毁账本,凭证,致使少缴税款,按偷税处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例的罚款超出了上限,故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