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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3.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注意:可扣押的物品只有两项:商品、货物。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
  ①逃避纳税义务,限期缴纳,限期内转移、隐匿财产等;
  ②欠税而需要出境;
  ③不能缴纳税款、滞纳金而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冻结相当于纳税金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对象:纳税人。
  前提条件:拒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
  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扣押、查封的物品有三项:商品、货物、其他财产。
  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其银行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用以抵缴税款。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解缴税款、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注意: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