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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税前扣除审批
  1.自行计算扣除与审批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2.审批权限: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2)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
  【关注】三个时间:30个工作日、30天、45日
  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三、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的相关依据
  四、存货损失认定
  【关注】存货损失认定:包括盘亏损失;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被盗损失。
  五、固定资产损失认定
  【关注】固定资产损失认定:包括盘亏、丢失损失;报废、毁损损失;被盗损失。
  六、投资损失的认定
  1.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认定损失的证据
  2.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新增内容:企业权益性投资的损失,在经确认的亏损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3.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