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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限额抵免法
  (一)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相关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二)准予扣除的境外所得
  (二)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分国不分项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解释1】公式中要用所得税额(税前利润),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换算方法:
  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或所得额=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
  【解释2】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总额时的税率均为25%法定税率。
  2.限额抵免方法:
  境外已纳税款与扣除限额比较,二者中的较小者,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总额中扣减
  3.限额抵免使用范围: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例】某企业201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l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注意多选题)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况(选择题、了解)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新增内容: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管理
  六、新增内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重点】两种核定所得额方式
  1.按经费支出额换算为收入额: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所得税税率
  2.按收入总额核定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所得税税率
  3.核定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