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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的计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1.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1)借款利息
  (2)财产保险、运输保险
  (3)修理费用
  (4)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
  (5)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
  (6)研究开发的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净损失
  (9)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10)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据实扣除)
  (11)三项经费(实发工资的2%、14%、2.5%)
  (1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13)业务招待费支出
  (14)公益捐赠(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税务机构核定分摊比率,据此确定扣除,参见2010年教材168页的第15小点)
  (16)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低值易耗品
  2.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