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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居民纳税人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经典例题】约翰先生2010年4月来中国,2011年6月回国。2010年和2011年均不是居民纳税人。因为涉及两个纳税年度。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1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三)对无住所个人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该财产不是在中国境内使用,不属于境内所得,因此不必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着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四、扣缴义务人熟悉
  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外,支付单位均有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