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最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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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研究开发费★
  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5)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7)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