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最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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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入的范围
  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二)收入实现的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视同销售的确认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