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最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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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即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企业分立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教材例题】甲企业共有股权10 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在收购对价中乙企业以股权形式支付72 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 000万元。
  要求:请计算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答案: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80 000-64 000)×(8 000÷80 000)=16 000×10%=1 6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 600×25%=400(万元)
  (三)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资产收购交易(了解)
  (四)合并、分立中原有优惠处理
  (1)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2)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五)备案管理
  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