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最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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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损失的认定
  1、除货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资产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款类债权P33(12条)
  3、股权投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资产损失: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产损失扣除金额的确认
  (1)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固定资产或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成本减除相关赔偿后的余额作为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固定资产毁损、报废还要减除残值)
  (3)应收、预付账款和股权投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的余额作为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特别关注事项
  1、存款损失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