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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二)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的比较
  2.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销售折让应直接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一般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要点提示】对比掌握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货折让及销售退回对收入金额的影响。
  (四)特殊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要点提示】对于特殊销售业务的掌握角度以收入的确认时间及会计分录为主。
  1.代销方式
  (1)视同买断方式与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