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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六节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1.应纳税额=(每月收入-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2011年9月1日起(含),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每月扣除2000元。
  (2)附加费用扣除:2011年9月1日起,在每月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即扣除4800元;适用于: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②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社团、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薪所得的外籍专家;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个人。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一方减除费用的办法: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计算题)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计税。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计税。
  5.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了解)
  (1)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额÷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3)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了解)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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