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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税
  1.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2.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规定如下: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4)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率),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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