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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提示】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注意两点,*9是,免税农产品的成本问题,要注意要剔除抵扣的进项税,成本就是买价×87%;运费的成本就是运费价款×93%;第二是,加工费,加工费不含增值税的,这个加工费还要含辅料的成本,注意,辅料不含增值税的。
  【考题·综合题】(2011年节选)甲卷烟厂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万元、增值税23.8万元,支付运费8万元并取得货运企业运费发票.领用80%烟丝生产H牌卷烟,将10%的烟丝运往丙企业委托加工雪茄烟,取得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l.8万元、代垫的辅助材料0.2万元、增值税0.34万元,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
  A.8.89
  B.9.34
  C.9.42
  D.9.4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丙企业委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消费税=[(140+8×93%)×10%+1.8+0.2]÷(1-36%)×36%=9.42(万元)
  【考题·计算题】(2010年计算题节选)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100元/标准条)及雪茄烟,2009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烟农手中购进烟叶,买价100万元并按规定支付了10%的价外补贴,将其运往甲企业委托加工烟丝,发生运费8万元,取得运费发票;向甲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2万元、增值税2.04万元,该批烟丝已收回入库,但本月未领用。当月甲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
  A.45.61
  B.51.42
  C.56.57
  D.57.5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收购烟叶的成本=100×1.1×1.2×87%+8×93%=122.28(万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22.28+12)÷(1-30%)×30%=57.55(万元)
  卷烟厂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00×1.1×1.2×13%+8×7%+2.04=19.76(万元)
  2.复合计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加入从量消费税(卷烟、白酒)
  【例题·计算题】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A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A企业每箱0.1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A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
  (说明: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为56%加150元/箱。)
  要求:计算A企业当月应当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0×200÷500+0.1×200+200×150÷10000)/(1-0.56)×0.56+200×150÷10000=439.55(万元)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这种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
  1.扣税范围--11项
  注意的问题:
  (1)14个税目中没有酒类产品、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4项
  (2)除石脑油和润滑油之外的成品油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3.扣税环节
  具体规定: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和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例题·单选题】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的是( )。
  A.以委托加工的汽车轮胎为原料生产的乘用车
  B.以委托加工的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C.以委托加工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D.以委托加工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粮食白酒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只有C选项符合税法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抵扣已纳消费税的环节。
  五、卷烟回购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简称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的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例题·计算题】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H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为120元/条。委托丙企业加工H牌卷烟180箱,并将H牌卷烟的牌号及税务机关己公示的计税价格提供给丙企业,甲卷烟厂以不含税价格100元/条回购丙企业生产的H牌卷烟200标准箱,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销售180箱。
  『正确答案』
  此次回购再销售业务中:
  甲卷烟厂消费税=0
  甲卷烟厂增值税=180×120×250×17%÷10000-200×100×250×17%÷10000
  =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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