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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关税
 
  第六节 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一、法定减免税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 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二)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6个月内)
  见教材,共9种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二、特定减免税
  关注: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三、个人邮寄物品减免税
  自2010年9月1日起,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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