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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014年我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12月份分别从两任职单位取得年终奖,是否可以将两处年终奖合并按特殊算法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张先生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的,可以将在同一月份内取得的年终奖合并,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一个月的,只能选择一个月,另一个月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作为当月收入补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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