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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单位在2014年支付给某超市新店开业赞助费12万元,该超市给企业开具了项目为“供应商赞助”的国税发票。此笔赞助费能否计入管理费用并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根据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开具的项目内容判断,该项赞助费并不具有广告性质。因此,这笔赞助支出,对方不论是否开票,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此税务人员提醒,企业发生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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