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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关的其他规定主要涉及两大方面:一是与营业税的划分;二是伴随货物销售的一些特殊价外费用的涉税规定。
  (一)其他属于增值税范围的规定
  共12项。其中10、11、12为新增内容。
  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6.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8.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9.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新增内容:
  10.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1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计征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或收入
  包括非增即营(如第1、2、6项)、非增非营(如第3、4、5、9、11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共三类。
  这里实际上又涉及到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问题: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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