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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1)自物权(即所有权)
  (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1)不动产物权均为登记物权。
  (2)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均为非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即生效力。
  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1)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等。
  (2)准物权由特别法所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
  (3)对于准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只有特别法对相关内容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