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合同法》分则之仓储合同的重点内容一共有以下几点:
  1.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2.仓储合同立时生效。
  3.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4.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相关内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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