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1】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行政公署”;由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是“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是“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
  【解释2】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公务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012年调整)
  (1)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
  (2)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①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③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④参加培训;
  ⑤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⑥提出申诉和控告(而非“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⑦申请辞职;
  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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