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解释1】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解释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解释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相关链接】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6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6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6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6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核准。
  2.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相关链接】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相关链接】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相关链接】对于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相关链接】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5)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解释】(1)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情节轻微者不处罚、过时未罚者不处罚;(2)未成年人不重(zhòng)罚、悔改者不重罚、胁从者不重罚、立功者不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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