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
  【解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的交通管制,《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强制进入场所、《无线电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通信管制等等。(2013年新增)
  【相关链接】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
  (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罚);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
  【解释】其它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主要是指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戒毒、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等。(2013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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