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主体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解释】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享有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权利。
  2.范围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3.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2)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解释】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冻结的账号和数额;(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
  4.对金融机构的要求
  (1)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2)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3)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5.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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