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责任主要讲了哪些内容:
  1.监护人责任(无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解释】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相关链接】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精神病人甲在其妻子的陪同下外出散步,因顽童丙的挑逗,甲暴怒、上前追打丙,乙竭力劝阻无效,致丙严重受伤。在本案中,乙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可以减轻,因其确已尽了监护责任。
  2.用工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而非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解释】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为“过错责任”。
  (3)个人用工的责任(无过错责任)
  ①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释】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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