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押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
  2.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3.质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权利质押
  1.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3)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4)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5)应收账款。
  2.质权的设立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及应收账款出质均须登记。
  (3)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高顿网校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7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