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解释】贷款人无权“加收罚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2008年单选题):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相关链接】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
  4.借款期限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提前偿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解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其他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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