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债的发生原因所作的分类
  (1)合同
  (2)缔约上的过失
  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一方享有请求过失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
  (3)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案例】甲被汽车撞伤,肇事司机逃逸。甲在报纸上发布一悬赏广告,称有提供肇事者线索的,愿付1万元的奖励。
  (4)侵权行为
  (5)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6)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蒙受损失而取得利益,得到人与受损人之间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内容的债的关系。
  (7)其他(如拾得遗失物)
  2.其他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人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高顿网校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7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