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注册税务师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考试大纲的具体内容: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损益分配规则”进行分配。
  5.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高顿网校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7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