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①核查债权;
  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
  ③监督管理人;
  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只能选举.更换其中的债权人代表,不包括职工代表);
  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通过重整计划;
  ⑦通过和解协议;
  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2)*9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2007年单选题)
  (3)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5)会议通知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6)表决权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于债权人会议研究的“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②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但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除外。
  【解释】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只能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不享有表决权);但如果是作为劳动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依法享有表决权。
  (7)决议通过方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8)裁定及复议
  ①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经二次表决仍不能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债权人委员会(破产监督人)
  (1)债权人委员会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并非必设)。
  (2)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9人,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可。
  (3)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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