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整的特点
  (1)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
  提出破产清算或者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申请。
  (2)法院地位之上
  (3)重整程序适用优先
  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均中止或者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
  (4)参与重整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
  (5)担保物权受限
  在重整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这是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清算程序的不同之处。
  (6)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程序
  2.重整申请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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