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由2个或2个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2个或2个以上的单位构成。
  2.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4.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
  (3)同时犯(2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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