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而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二)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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