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9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解释】下列情况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
  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个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取决于起诉人选择。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则由“最初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的*9审行政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9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9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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