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2.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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