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3.补充侦查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4)对于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①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②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③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④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⑤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⑥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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