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委托时间及委托权的告知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案件的被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认为回避对象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2)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解释】辩护律师、非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具有该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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