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3)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4)例外情况
  ①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5.审判公开
  (1)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进行。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2013年调整)
  ①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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