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征
  (1)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内容一般法定,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往往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2.“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的权利即“职权”;行政主体的义务即“职责”。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参与权、受益权和请求(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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