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 原教材 | 新教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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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12 | 倒数第7行 | 增加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3)该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 12 | 倒数第6行到14行 |
17 | 倒数第12行 |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8 | 前3行 | 4.确定原则……和正常的支出 | 删除 | 18 | 第20行 | |
19 | 倒数第10行 | 增加 |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 ③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 20 | ||
20 | 正数第4自然段 | 进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限于21个城市)……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 删除 | |||
22 | 倒数第2行到23页第8行 |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 23 | 倒数第15行 | |
33 | 倒数第15行 | 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会计规定计算 | 删除 | |||
53 | 第5行 | 根据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 删除 | |||
61 | 第13行 | 增加 |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规定的相关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 61 | ||
65 | 第4行 | (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 删除 | 65 | ||
66 | 第9自然段 | 增加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4)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电网新建项目,已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再调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
70 | 正数第12行 | 增加 | 自2013年1月1日起,除上述8类研发费用项目外,符合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的5类研发费用也可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 |||
72 | 正数第4行 | 增加 | (三)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 | |||
78 | 第10行 | 增加 | 22.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他规定 | |||
80 | 正数第14行 | 增加 | 6.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优惠 | |||
84 | 最后一行 | 增加 | 八、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规定 | |||
105 | 第19行 | 增加 | 1.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得有关规定,制定该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该办法。 | |||
106 | 第9行到第13行 |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
106~107页 | (二)税款预缴~(五)其他相关规定 | (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该办法。 | ||||
116 | 第2、3行 | 5.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不再调整 | 5.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2012年10月1日)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者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者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2012年10月1日)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 |||
159 | 倒数第1行 | 增加 | 5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月20日 国家税务局令第19号 52.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2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53.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3年1月10日 财税【2013】4号 54.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55.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56.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3年5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57.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3年7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58.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7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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