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教材 | 新教材 | |||||
章 | 页 | 行 | 内容 | 内容 | 页 | 行 |
第 | 191 | 章名由“第三章”改为“第四章” | 215 | |||
192 | 倒数第13行 | 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 | 在“生产”后面增加“委托加工”四字 | 216 | 倒数第13行 | |
193 | 16-17行 | 删除“中间环节利润大,征收的是倒爷费” | 217 | 17行 | ||
194 | 倒数第7行 | 增加“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 218 | 倒数第4-6行 | ||
195—196 | 195倒数第三行—196*9行 | 删除一段内容“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征收消费税” | 220 | 第2行 | ||
196 | 第4行 | 在“工业酒精”后面增加“医药酒精” | 220 | 第4行 | ||
197 | 倒数第11行 | 增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 221 | 倒数第10、11行 | ||
197 | 倒数第5行 | 删除“子午线轮胎” | 221 | 倒数第4行 | ||
201—202 | 201倒数第1行—202第16行 | 删除第1—6条的全部内容,“纳税人销售的卷烟……个人生产的卷烟“ | 225 | 倒数第1行 | ||
203 | 第14行-22行 | 删除(三)中的全部内容,“(三)乘用车适用税率的调整……按原税率退税” | 226 | 倒数第4行 | ||
203 | 倒数第10行 | 国发[2008]37号 | 改为“财税[2008]168号” | 227 | 第5行 | |
203—204 | 203倒数第8行—204第7行 | 删除“(2)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甲苯、二甲苯” | 227 | 第7行 | ||
205 | 倒数第9行 | 但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 改为“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229 | 倒数第2段 | |
205 | 倒数第4行 | 一是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 | 改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 229 | 第1、2行 | |
205 | 倒数第2行 | 增加“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229 | 第4—8行 | ||
206 | 第14行 | 增加“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 229 | 倒数第14—15行 | ||
206 | 倒数第11行 | 卷烟和粮食白酒 | 改为“卷烟、白酒和小汽车” | 229 | 最后一行 | |
207 | 第1、2行 | 1.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 2.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 | 1.改为“核定计税价格” 2.改为“计税价格” | 230 | 第11、12行 | |
211 | 第4、5行 | 删除第4条“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删除第5条“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 增加“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的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 234 | 第16行 | |
211 | 第六节最后 | 增加“(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可按上述计算方法抵扣。” | 234—235 | 234倒数第5行—235第11行 | ||
214 | 第18—20行 | 删除“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量×100%” | 238 | 第7行 | ||
215 | 第14行 | “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 | 改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 238 | 最后一行 | |
215 | 倒数第2段 |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 改为“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 239 | 17-18行 | |
216 | 第8—15行 | 删除“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销售给经营单位” | 239 | 第3行 | ||
216 | 19行 | 删除“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 增加“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 240 | 第1行 | |
216 | 倒数第2段—倒数第4段 | 删除“按照《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 240 | 第8行 | ||
219 | 第九节最后 | 增加“为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从相应预算科目中退付税款给申请企业” | 242—243 | 242倒数第16行—243第2行 | ||
219 | 倒数第17行 | 增加“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243 | 第7行 | ||
219 | 倒数第5—6行 |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自2009年1月1日起,改为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将两句话整合为一句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43 | 倒数第14—15行 | |
219—220 | 219倒数第3行—220第1行 | “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申报缴纳消费税” | 改为“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 243 | 倒数11—13行 | |
220 | 第2—3行 | 删除“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将“核算地”改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243 | 倒数9—10行 | |
220 | 第4—6行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报缴税款” | 改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受托方为企业等单位的,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缴税款” | 243 | 倒数第2段 | |
220 | 倒数第2行 | 税款缴纳证的次日 | 改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 | 244 | 倒数13—14行 | |
211 | 14 | 新增“(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 234-235 | 234页第5行-235页第11行 | ||
219 | 15 | 新增“为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财税〔2013〕2号文件……从相应预算科目中退付税款给申请企业”。 | 242-243 | 242页倒数第16行~243页第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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