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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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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章名由“第三章”改为“第四章”

215

 

192

倒数第13行

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

在“生产”后面增加“委托加工”四字

216

倒数第13行

193

16-17行

删除“中间环节利润大,征收的是倒爷费”

 

217

17行

194

倒数第7行

 

增加“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18

倒数第4-6行

195—196

195倒数第三行—196*9行

删除一段内容“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征收消费税”

 

220

第2行

196

第4行

 

在“工业酒精”后面增加“医药酒精”

220

第4行

197

倒数第11行

 

增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221

倒数第10、11行

197

倒数第5行

删除“子午线轮胎”

 

221

倒数第4行

201—202

201倒数第1行—202第16行

删除第1—6条的全部内容,“纳税人销售的卷烟……个人生产的卷烟“

 

225

倒数第1行

203

第14行-22行

删除(三)中的全部内容,“(三)乘用车适用税率的调整……按原税率退税”

 

226

倒数第4行

203

倒数第10行

国发[2008]37号

改为“财税[2008]168号”

227

第5行

203—204

203倒数第8行—204第7行

删除“(2)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甲苯、二甲苯”

 

227

第7行

205

倒数第9行

但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改为“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29

倒数第2段

205

倒数第4行

一是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

改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29

第1、2行

205

倒数第2行

 

增加“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29

第4—8行

206

第14行

 

增加“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229

倒数第14—15行

206

倒数第11行

卷烟和粮食白酒

改为“卷烟、白酒和小汽车”

229

最后一行

207

第1、2行

1.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

2.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

1.改为“核定计税价格”

2.改为“计税价格”

230

第11、12行

211

第4、5行

删除第4条“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删除第5条“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增加“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的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234

第16行

211

第六节最后

 

增加“(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可按上述计算方法抵扣。”

234—235

234倒数第5行—235第11行

214

第18—20行

删除“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量×100%”

 

238

第7行

215

第14行

“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

改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238

最后一行

215

倒数第2段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改为“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239

17-18行

216

第8—15行

删除“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销售给经营单位”

 

239

第3行

216

19行

删除“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增加“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240

第1行

216

倒数第2段—倒数第4段

删除“按照《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240

第8行

219

第九节最后

 

增加“为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从相应预算科目中退付税款给申请企业”

242—243

242倒数第16行—243第2行

219

倒数第17行

 

增加“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43

第7行

219

倒数第5—6行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自2009年1月1日起,改为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将两句话整合为一句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43

倒数第14—15行

219—220

219倒数第3行—220第1行

“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申报缴纳消费税”

改为“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243

倒数11—13行

220

第2—3行

删除“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将“核算地”改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43

倒数9—10行

220

第4—6行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报缴税款”

改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受托方为企业等单位的,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缴税款”

243

倒数第2段

220

倒数第2行

税款缴纳证的次日

改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

244

倒数13—14行

211

14

 

新增“(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可按上述计算方法抵扣。”

234-235

234页第5行-235页第11行

219

15

 

新增“为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财税〔2013〕2号文件……从相应预算科目中退付税款给申请企业”。

242-243

242页倒数第16行~243页第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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