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六个原则”确定计税成本对象;
  “六项费用”构成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内容;
  “五道程序”完成企业计税成本核算;
  “四把尺子”可靠地计量和核算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成本;
  “六种特例”合理分配成本项目。
 
  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
  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了解)
  (1)可否销售原则(能不能销售)
  (2)分类归集原则
  (3)功能区分原则(商业地产、住房)
  (4)定价差异原则
  (5)成本差异原则
  (6)权益区分原则(受托代建或合作开发)
  (一销售,一归集,两区分,两差异)
 
  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开发产品的成本列支内容一致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五道程序”(了解)
  了解内容
 
  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四把尺子”(熟悉)
  (二)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三)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选择题)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协商请求税务机关同意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熟悉)
  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
  ①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②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
  ①单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
  ②合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停车场所
  ①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②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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