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税计税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取得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从1995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而改用普通发票。
  6、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捐税凭证。
  注意:前者不分销售对象,后者销售对象为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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