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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二)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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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四章营业税第二节营业税的基本规定的内容。
 
  【知识点】: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除承包、承租、挂靠经营以及铁路运营业务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其营业税的缴纳规则:

是否设立机构

营业税缴纳方式

纳税地点

设有经营机构

经营机构自行申报

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未设经营机构

有代理人的,代理人扣缴

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没有代理人的,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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