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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馆、站、院
  (二)教育系统
  (三)有线电视、电影
  (四)境外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四章营业税第七节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的规定的内容。
 
  【知识点】: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馆、站、院;教育系统;境外;有线电视、电影。
  (一)馆、站、院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售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9道门票的收入。(P233)
  2.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教育系统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驾校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不符合免税条件。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三)有线电视、电影
  1.在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中,对有关单位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境外
  1.对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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