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如何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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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44号)的规定:“……国内企业将土地三通一平后以土地与外商合作建商品房,双方成立合作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中方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合作公司,外方负责兴建商品房的一切资金并负责商品房在境外销售,双方采取分建筑面积分销售收入、提取固定利润等分配形式。对上述合作经营活动按照以下规定计征营业税:
  一、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利得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二、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三、对中方定期获得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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